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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等级评定办法》的通知

怀化市残疾人联合会 www.hhsdpf.org.cn发布时间:2019-04-03 11:07信息来源:  

  

各市州、区县市残联、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:

 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评估工作,促进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,根据托养机构相关规范和我省实际情况,省残联对《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星级评定办法(试行)》(湘残教就字〔201647号)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等级评定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

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9 41

   

   

  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等级评定办法

  

 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管理,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,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,根据《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》、《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(试行)》和《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技术标准》等文件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(以下简称机构),是指湖南省境内注册登记为托养机构,或者服务内容以残疾人寄宿托养、日间照料为主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、街(镇)社区办残疾人托养机构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。

  第三条 等级评定坚持客观公正、民主公开、分级评定的原则,通过客观、全面、量化的考评,公开公正评价机构的服务成效,充分发挥评定的引导、激励作用。

  第四条 等级评定不收取评定费用,所需经费由各级残联在残保金专项经费中列支。

  第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。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(AAAAA)、4A级(AAAA)、3A级(AAA)。所有承担省残联集中托养任务的机构必须参加3A评定,3A评定由市州残联组织。机构自愿参加4A5A评定,4A5A评定由省残联组织。

 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。

  第六条 机构建成满一年后必须接受所在地市州残联3A评定。3A评定采用100分制,80分为合格,具体评定标准见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3A等级评定标准》(附件一)。未通过3A评定的机构下一年度不得承接省残联集中托养任务。

  第七条 获得3A满一年的机构可自愿向省残联申请4A5A评定。4A5A评定采用200分制, 160分以上合格,省残联根据专家评定结果和机构日常监测情况,确定4A5A等级。具体评定标准见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4A5A等级评定标准》(附件二)。

  第八条 3A评定采取自检自评、资料审查、现场评定、备案和公示的方法进行。基本程序为:

  (一)市州残联发布评定通知;

  (二)参加评定的机构按照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3A评定标准》进行自检自评,自评达到80分的,上交自评资料;

  (三)县市区残联对机构自评资料进行资料审查,将通过审查的机构自评资料交市州残联;

  (四)市州残联组织评定团队进行现场评定,出具评定结果;

  (五)市州残联将通过3A评定的机构名单报省残联备案并公示;

  (六)省残联将达到3A标准的机构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九条 4A5A评定采取自检自评、资格审查、现场评定和公示的方法进行。基本程序为:

  (一)省残联发布评定通知;

  (二)参加评定的机构按照《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机构4A5A评定标准》进行自检自评,自评达到160分的,上交自评资料;

  (三)市州残联对机构4A5A评定资格和自评资料进行审查,将通过审查的机构自评资料报省残联;

  (四)省残联组织评定团队进行现场评定,出具评定结果;

  (五)省残联将达到4A5A标准的机构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十条 机构申请4A5A评定,未达到4A的,间隔一年后才能再次进行4A5A申请。机构在4A有效期内不得再进行5A评定申请。

  第十一条 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残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,负责评定的残联应当进行复核,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机构。

  第十二条 评定团队可由残联自行组建,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。评定团队中应包含残疾人工作者、托养工作业务骨干、财务、管理、康复、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。在开展评估前需组织评定团队进行培训。

  评定团队成员不得少于3名。

  第十三条 评定采用实地考察、资料分析、问卷调查、访谈等方式进行。

 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中,评定团队应严格遵照评定指标和评定程序,客观、公正地进行评定,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。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,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。

  评定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:

  (一)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;

  (二)曾在参评机构任职,离职不满2年的;

  (三)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。

  第十五条 机构等级评定牌匾的式样由省残联统一制定,由各市州残联负责定制。

  等级评定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第十六条 机构在4A5A有效期内可免于3A评定,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、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、购买服务、获得评优评先资格。

  第十七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残联部门做出降低或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:

  (一)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损害入托残疾人利益现象,查证属实的,责令整改,整改不到位的,降低评定等级;

  (二)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,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,致使评定结果失实的,取消评定等级;

  (三)因为各种原因降低服务质量、减少服务内容的,取消评定等级;

  (四)在县级以上媒体有负面报道查证属实的,取消评定等级。

  第十八条 各市州残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
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